乐歌股份(300729):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乐歌股份: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十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26,666,666股 2、发行后总股本:341,308,620股 3、发行价格:15.00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399,999,990.00元 5、募集资金净额:392,867,660.47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 26,666,666股预计于 2024年 11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认购情况及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项乐宏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目 录 特别提示 ................................................................................................................ 3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3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3 三、发行认购情况及限售期安排.................................................................. 3 四、股权结构情况.......................................................................................... 3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 7 一、发行类型.................................................................................................. 7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7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24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4 二、新增股份的基本情况............................................................................ 24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24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24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 25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25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26 三、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27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 27 五、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29 第五节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机构情况 ................................................................ 33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33 二、发行人律师............................................................................................ 33 三、发行人 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 33 四、发行人 2023年度审计机构.................................................................. 34 五、验资机构................................................................................................ 34 第六节 保荐人上市推荐意见 ............................................................................ 35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35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35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6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37 一、备查文件目录........................................................................................ 37 二、查询地点................................................................................................ 37 释 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股。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3年 6月 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3年 7月 14日,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4年 5月 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于 2024年 6月 3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同意注册过程 1、2023年 11月 29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4年 1月 2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9号)。 (三)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4年 9月 18日向深交所报送《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共计 429名特定投资者。 2024年 10月 8日,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本次共向 429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 23家;证券公司 19家;保险公司 14家;其他机构 315家;个人投资者 38位。项乐宏未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自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4年 10月 11日)上午 9:00前,有 14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审慎核查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一)不少于二十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十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五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主承销商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2、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2024年 10月 11日(T日)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除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项乐宏外,主承销商共收到 36份申购报价单。当日12点前,除 5家基金公司无需缴纳定金,其他 31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申购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申购。除此之外 1个投资者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因其未在报价时间内提交《申购报价单》,为无效报价。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家,除确定的发行对象项乐宏外,均为《认购邀请书》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经核查,除项乐宏外,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五)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4年 9月 1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50,0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4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限为 4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得到的股票数量(即 31,695,721股)和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的孰低值,即不超过 31,695,721股(含)。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6,666,666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数量上限(即 31,695,721股),且已超过《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即 22,187,005股)。 (六)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5.00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4年 10月 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12.62元/股。 除确定的发行对象项乐宏外,2024年 10月 11日 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主承销商共收到 36份有效申购报价单。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5.00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8.86%。 (七)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132,329.5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867,660.47?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26,666,666.00元(贰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366,200,994.47元(叁亿陆仟陆佰贰拾万零玖佰玖拾肆元肆角柒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数额上限 40,000.00万元。 (八)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年 10月 18日出具了《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400563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4年 10月 16日 17:00时止,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共 8名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乐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399,999,990.00元。 2024年 10月 17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年 10月 18日出具了《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400562号)。根据该报告,截止 2024年10月17日止,发行人已向8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66,666.00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132,329.5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867,660.47?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26,666,666.00元(贰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366,200,994.47元(叁亿陆仟陆佰贰拾万零玖佰玖拾肆元肆角柒分)。 (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国泰君安、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本次发行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24年 10月 2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一)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1、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本次发行的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 8家,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1)项乐宏 身份证号码:3302271971********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获配数量:3,333,333股 限售期:18个月 (2)新昌源新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C302RD5A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源海嘉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辉)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 118号附楼 408室(住所申报)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 118号附楼 408室(住所申报) 注册资本:114,846.53951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8,333,333股 限售期:6个月 (3)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763575638 法定代表人:刘山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45之二 1601自编 1610单元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45之二 1601自编 1610单元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 认购数量:5,333,333股 限售期:6个月 (4)丁志刚 身份证号码:3202111974********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 获配数量:3,333,333股 限售期:6个月 (5)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7GW0N562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郭超)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 57号办公 1126室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 57号办公 1126室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333,333股 限售期:6个月 (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FKDP3N 法定代表人:郑俊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号 1幢 401室 B区 D0545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号 1幢 401室 B区 D0545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533,333股 限售期:6个月 (7)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744277217 法定代表人:钱宇超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 567号(金茂大厦)B3101 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 567号(金茂大厦)B3101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企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2,000,000股 限售期:6个月 (8)董樑 身份证号码:3302191981********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获配数量:1,466,668股 限售期:6个月 3、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1)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项乐宏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构成关联关系。 除项乐宏外,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况。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项乐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十二个月内,除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项乐宏及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将在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除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外,本次发行股票获配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发行人与其他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4、发行对象的备案情况 主承销商和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获配投资者是否属于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项乐宏、丁志刚、董樑为个人投资者,无需进行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2)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3)新昌源新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私募基金作为认购对象的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5、发行对象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的要求,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以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项乐宏承诺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除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均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等相关规定。 6、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等 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本次乐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乐歌股份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十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9号);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除项乐宏外,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以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项乐宏,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除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十三)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9号)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公司已于 2024年 10月 2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基本情况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证券代码:30072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日为 2024年 11月 1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项乐宏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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