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603191):舆情管理制度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日常工作开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管理层及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向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订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订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管理制度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部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告知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危机善后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管理计划并实施推进,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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