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鸿科技(836395):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4年 10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4年 4月 10日至 2024年 10月 10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4年 4月 10日至 2024年 10月10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之自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经公司自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之法人主体,在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4年 4月 10日至2024年 10月 10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于 2024年 5月 2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截至 2024年 6月 6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回购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公司于 2024年 8月 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竞价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截至 2024年 8月 22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回购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109)。 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股份回购行为,已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构成内幕交易。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公司在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 (二)《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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