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特尔(83687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871 证券简称:派特尔 公告编号:2024-074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4年 10月 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2个交易日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经合法程序变更的项目,由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时抄送公司证券法律部; (二)公司总经理针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公司投资计划及计划是否合理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公司证券法律部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后,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实施部门的经办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向财务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公司根据相关制度中的审批权限进行分级审批; (四)由公司财务部组织资金,财务负责人根据备案资金计划,依据分级批准的资金数额进行付款。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募集资金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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