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鹰窗业(30122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证券代码:301227 证券简称:森鹰窗业 公告编号:2024-080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边可仁先生、刘楚洁女士、边可欣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边可欣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边可仁先生,董事、财务总监刘楚洁女士(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计划自2024年4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上述增持主体本次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2024年10月28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上述增持主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819,5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9742%,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0686%,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50,096,510.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边可欣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边可仁先生,董事、财务总监刘楚洁女士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 (1)边可仁先生,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边书平、应京芬之子; (2)刘楚洁女士,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边可仁之配偶; (3)边可欣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边书平、应京芬之女。 2、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主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0.0001%,具体情况如下:
3、增持主体的其他情况 (1)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2)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上述增持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同,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股价稳定,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6、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上述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等行为。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28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边可仁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52,6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9279%,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15,069,254.00元(不含交易费用);刘楚洁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387,4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5100%,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25,017,410.00元(不含交易费用);边可欣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79,5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6307%,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9,846.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明细如下: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购买的情形。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除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1、上述增持主体边可仁、刘楚洁、边可欣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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