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002922):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2:15:46 中财网
原标题:伊戈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及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8 第五章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 12 一、第二个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 12 二、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12 三、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的具体情况 ................................. 14 第六章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5 一、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 15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15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 17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8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伊戈尔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伊戈尔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伊戈尔提供,伊戈尔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伊戈尔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伊戈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伊戈尔、上市公司、公司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 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 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骨干人员
授权日/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 的时间段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行权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 的条件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伊戈尔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年 4月 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2年 4月 1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2022年 4月 22日,公司通过内部 OA系统公示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年 4月 22日至 2022年 5月 1日,公示期为 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2年 5月 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2年 5月 11日,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年 5月 12日披露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五、2022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六、2022年 6月 14日,公司完成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14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8.70万份,向 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8.5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年 6月 16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96,320,455股增加至298,905,455股。

七、2022年 10月 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年 10月 13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31.3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52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4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6元/股。

八、2023年 3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九、2023年 4月 19日,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 5月 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 29.4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 30.1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十、2023年 6月 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一、2023年 6月 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3年 6月 15日。2023年 6月 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3年 6月20日。

十二、2023年 8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三、2023年 9月 14日,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 9月 2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 2022年激励计划涉及的 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十四、2023年 10月 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次符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1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7.98万份;符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00万股。

十五、2024年 3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六、2024年 4月 1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 18.11万份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十七、2024年 4月 19日,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4年 6月 3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 5.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十八、2024年 6月 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九、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次符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2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8.28万份;符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0万股。


第五章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第二个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2年 10月 13日,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第二个行权期自2024年 10月 14日开始。

二、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是否满足 行权条件备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 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任一情形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50%; 以公司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经审计,公司 2021年、 2023年营业收入分别 为 22.30亿元、36.30亿 元,增长率为 62.79%, 不低于考核目标增长 率 50%;公司 2021年、 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 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 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的数值分别为 7,079.64 万元和 22,939.18万元, 增长率为 224.02%,不 低于考核目标增长率 40%。 因此公司 2023年业绩 考核达标。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 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12名激励对象在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中为“合格”。
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行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行权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24年 10月 14日至 2025年 10月 10日止,具体行权需待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三)行权价格:9.97元/份(调整后);
(四)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五)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职务: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六)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17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31.30万份,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数量共计 12人,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28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11%。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对应获授的股票期权总数为 27.60万份,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占其获授预留股票期权总数的 30%。本次行权后预留授予部分剩余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1.04万份。

(七)可行权日: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期间内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六章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年 10月 13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 2024年 10月 14日开始。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 解除限售 条件备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 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50%; 以公司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3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经审计,公司 2021年、2023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2.30亿 元、36.30亿元,增长率为 62.79%,不低于考核目标 增长率 50%;公司 2021年、 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 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分别为 7,079.64 万元和 22,939.18万元,增 长率为 224.02%,不低于考 核目标增长率 40%。 因此公司 2023年业绩考核 达标。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 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4名激励对象在 2023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中为“合 格”。
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6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姓名职务预留获 授的限 制性股 票数量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 票数量预留获授剩 余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限 售数量占公司 现有总股本的 比例
赵楠楠副总经理6.001.801.802.400.0046%
中层管理人员(3人)16.004.804.806.400.0122% 
合计(4人)22.006.606.608.800.0168% 
注:(1)上述“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伊戈尔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拟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 10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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