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002922):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2:15:47 中财网
原标题:伊戈尔: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4-107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6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的比例 0.0168%。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 5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9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伊戈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50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万股的 1.69%。其中首次授予 427.70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5.54%,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万股的 1.44%;预留 72.30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4.46%,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万股的 0.24%。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万股的 0.67%。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69.2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万股的 0.5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4.60%;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30.8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632.0455万股的 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5.40%。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股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万股的1.0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8.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万股的 0.8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6.1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41.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万股的 0.1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83%。

5、等待期/限售期
(1)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

(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

6、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7、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行权/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公司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公司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以公司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伊戈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 4月 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2年 4月 1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2年 4月 22日,公司通过内部 OA系统公示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年4月 22日至 2022年 5月 1日,公示期为 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2022年 5月 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 5月 11日,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年 5月 12日披露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22年 6月 14日,公司完成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14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8.70万份,向 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8.5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年 6月 16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96,320,455股增加至298,905,455股。

7、2022年 10月 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年 10月 13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31.3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52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4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6元/股。

8、2023年 3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9、2023年 4月 19日,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 5月 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 29.4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 30.1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10、2023年 6月 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1、2023年 6月 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 6月 15日。2023年 6月 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3年 06月 20日。

12、2023年 8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3、2023年 9月 14日,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 9月 2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 2022年激励计划涉及的 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14、2023年 10月 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次符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11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7.98万份;符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00万股。

15、2024年 3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6、2024年 4月 1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 18.11万份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17、2024年 4月 19日,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4年 6月 3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 5.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18、2024年 6月 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9、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次符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12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8.28万份;符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60万股。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年 10月 13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 2024年10月 14日开始。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 解除限售 条件备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 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审计,公司 2021年、2023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2.30亿 元、36.30亿元,增长率为
以公司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50%; 以公司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 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62.79%,不低于考核目标 增长率 50%;公司 2021年、 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 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分别为 7,079.64 万元和 22,939.18万元,增 长率为 224.02%,不低于考 核目标增长率 40%。 因此公司 2023年业绩考核 达标。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 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在 2023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中为“合 格”。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6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姓名职务预留获授 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预留获授剩 余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占 公司现有总 股本的比例
赵楠楠副总经理6.001.801.802.400.0046%
中层管理人员(3人)16.004.804.806.400.0122% 
合计(4人)22.006.606.608.800.0168% 
注:(1)上述“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中 5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回购注销完毕。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6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伊戈尔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拟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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