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报]正威新材(002201):2024年三季度报告
原标题:正威新材:2024年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正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4-66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明确了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将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了比较期间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1、对当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适用□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较年初余额减少6,174.3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票据保证金到期解付。 2、报告期末应收款项融资较年初余额减少7,913.6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 3、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较年初余额增加227.8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的展会费、投标保证金及备用金等往来 款项增加。 4、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余额减少953.0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增值税留抵金额减少。 5、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余额增加772.3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预付设备款增加。 6、报告期末应付票据较年初余额减少8,227.28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内应付票据到期兑付。 7、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余额增加4,322.47万元、长期应付款较年初余额减少4,268.96万元,主要 原因是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融资租赁款由长期应付款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增加。 9、报告期末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余额减少344.4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参股公司聊城诚鼎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允价 值变动。 二、收入、利润项目 1、报告期内,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30,726.15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玻璃 纤维纱及风电叶片制品销售同比减少所致。 2、报告期内,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52.9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参股公司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利润同比减少。 3、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452.93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到期应收账款回笼,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下降所致。 4、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597.0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计 提的存货减值准备减少。 5、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349.15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处置了因技术更新产生的闲置资产,形成处置收益。 6、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10.1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收到的财政补贴款同比增加。 7、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49.6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增加了滞纳金支出。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7,500.8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收到的款项增加,同时采用票据方式结算的付款增加。 2、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635.6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江苏九鼎 风电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款项同比减少,同时报告期内收到处置固定资产款项增加。 3、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9,102.2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增加,公司合理安排融资规模,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减少。 4、报告期内,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金额同比增加145.48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汇率波动对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的影响较大。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单位:股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平台,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新材料 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银存在被列为“被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情形,相关情况如下: (1)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案号(2023)苏0685执5350号,并于2024年4月23日向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2023)苏0685执5350号《限制消费令》,在海安海威光电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深圳正威(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将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 02执61号,执行标的773,682,489元; (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案号(2024)渝0119执254号,向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2024)渝0119执254号《限制消费令》,在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案,因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 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 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案号(2024)苏0685执1258号,并于2024年4月8日向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2024)苏0685执1258号《限制消费令》,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 义务,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 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执164号,执行 标的100,748,383元; (6)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湘10执298号,执行 标的374,186,276元; (7)林西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案号(2024)内0424执1014号,并于2024年6月4日向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2024)内0424执1014号《限制消费令》,在孙朋、赵小梅与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一案,因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赤峰虎威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 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8)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47号,执行标的394,142,518元,并于2024年9月24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新71执647号《限制消费令》,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文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9)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48号,执行标的49,792,731元,并于2024年9月24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新71执648号《限制消费令》,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文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49号,执行 标的49,787,109元; (1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50号,执行 标的497,855,945元; (1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425号, 执行标的43,614,285元,并于2024年9月30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津0116执14425号《限制消费令》,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426号, 执行标的52,925,737元,并于2024年10月11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津0116执14426号《限制消费令》,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427号, 执行标的10,347,145元,并于2024年8月30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津0116执14427号《限制消费令》,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5)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691号, 执行标的50,652,904元; (16)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湘0121执6452号,执行标的26,205,430元,并于2024年6月27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湘0121执6452号《限制消费令》,在长沙临空综保供应链有限公司与王文银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 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7)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2024年8月5日终本案件,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 鲁02执2140号,执行标的572,255,859元,未履行金额572,255,858.59元;并于2024年7月26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鲁02执2140号《限制消费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与王文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 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 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8)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苏0685执3434号,执行标的84,800,000元;2024年8月13日向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2024)苏0685执3434号《限制消费令》,在江苏海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 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 措施,限制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9)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案号(2024)鲁0481执2856号,并于2024年9月30日向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2024)鲁0481执2856号《限制消费令》,在滕州信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正威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 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案号(2024)鲁0481执2858号,并于2024年9月30日向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2024)鲁0481执2858号《限制消费令》,在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正威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 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 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将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企业,案号(2024)粤0305 执8655号,并于2024年7月30日向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2024)粤0305执8655号《限制消费令》,在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正威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2)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将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企业,案号(2024)渝 0111执2339号,并于2024年9月23日向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2024)渝0111执2339号《限制消费令》,因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重庆宽威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05执1634号,执行 标的10,829,669元; (2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0112执7264号,执行 标的40,340,794元,并于2024年9月18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鲁0112执7264号《限制消费令》,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5)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02执2788号,执行标的1,525,953,299元; (26)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将天津国威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企业,案号(2024)津0111执4887号,并于2024年7月22日向天津国威有限公司出具了(2024)津0111执4887号《限制消费令》,在金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国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天津国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天津国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天津国威有限公司及其法 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7)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赣03执308号,执行标的302,712,517元;2024年8月27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王文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8)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鄂0102执4557号,执行 标的16,985,695元; (29)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04执5624号,执行 标的57,538,592元; (30)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05执2135号,执行 标的49,489,456元,并于2024年9月22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皖0705执2135号《限制消费令》,在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31)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执279号,执行标的100,065,000元; (32)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将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川0116执5302号,执行标的1,497,365,668元; (3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将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川0116执5302号,执行标的1,497,365,668元; (3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川0116执5302号,执行标的1,497,365,668元; (35)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21070号, 执行标的31,210,890元; (36)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粤13执244号,执行标的382,535,728元,并于2024年9月5日向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2024)粤13执244号《限制消费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正威 (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 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 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黑01执2900号, 执行标的309,834,495元; (38)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1035号,执 行标的51,490,960元; (39)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1041号,执 行标的51,385,187元; (40)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案号(2024)川1703执2844号,并于2024年9月25日向王文银发布了(2024)川1703执2844号《限制消费令》,在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王文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 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1059号,执行标的51,163,181元; (42)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1060号,执行标的51,299,295元; (4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1061号,执行标的51,175,026元; (44)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22执1786号,执行标的62,277,939元; (45)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苏0685执4844号,执行标的80,000,000元;并于2024年10月16日向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2024)苏0685执4844号《限制消费令》,在江苏海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 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 消费措施,限制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6)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0481执4519号,执行标的10,138,089元,并于2024年10月10日向王文银发布了(2024)鲁0481执4519号《限制消费令》,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 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4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黑01执3111 号,执行标的475,527,800元。 2、报告期内,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情况 (1)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股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情况①20,996,100股股份:被质押给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海供应链有限公司并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4 年2月5日-6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司法拍卖,结果为流拍;于2024年3月26日-2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司法拍卖时被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竞得,并于2024年5月10日办理过户登记。 ②25,210,100股股份:被质押给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海供应链有限公司并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4 年5月23日-24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司法拍卖,被深圳市银阙新材料有限公司竞得,但未缴款;于2024年8月19日-2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重新拍卖,被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竞得,并于2024年9月30日办理过户登记。 ③13,400,000股股份:被质押给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海供应链有限公司并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将于 2024年11月15日10时至2024年11月16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 ④67,793,800股股份: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4年7月29日-30日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司法 拍卖62,296,425股,结果为流拍;于2024年8月5日-6日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司法拍卖5,497,375股,结果为流拍;2024年8月19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份裁定书,分别裁定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 公司持有的公司62,296,425股、5,497,375股归青岛海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截止目前已完成过户登记。 ⑤轮候冻结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13,400,000股股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13,400,000股股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深圳翼威新材料有 限公司13,400,000股股份。 (2)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1,320,000股股份,质押给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四川省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并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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