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晶科技(00222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2:26:01 中财网
原标题:福晶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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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管理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该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定义见《证券法》)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亲属的证券帐户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由其本人承担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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