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301618):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3:00:32 中财网
原标题:长联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申请直接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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