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30161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错误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0%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注: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 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 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并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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