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30161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3:05:51 中财网
原标题:长联科技: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联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长联科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6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1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12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0,243,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3,031,334.7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211,865.30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于2024年9月25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4GZAA3B0268)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项目投资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 金投资金额(万元)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 金投资金额(万元)
1年产 1.5万吨环 保水性印花胶浆 建设项目17,023.0817,023.0811,535.88
2环保型水性印花 胶浆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15,626.9815,626.989,000.00
3总部基地及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7,185.317,185.317,185.31
合 计39,835.3739,835.3727,721.19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调整后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董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辉 姚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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