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睡科技(301336):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3:15:41 中财网
原标题:趣睡科技: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36 证券简称:趣睡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1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第一批):2024年 10月 29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第一批):30,000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第一批)(调整后):15.58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确定以 2024年 10月 29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以 15.58元/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 3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趣睡科技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0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股)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李亮中国董事、副总经理30,000.004.34%0.08%
刘衍昌中国副总经理22,500.003.25%0.06%
尤世通中国财务总监22,000.003.18%0.06%
张立军中国董事会秘书18,000.002.60%0.05%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6人)458,500.0066.32%1.15%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553,100.0080.00%1.38%  
预留授予138,275.0020.00%0.35%  
合计691,375.00100.00%1.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4、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首次及预留授予)为每股 15.7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7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规定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 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的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授予部分的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授予部分的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的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部分的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50%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在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或以 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二个归属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或以 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第三个归属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 或以 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布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布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或以 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第二个归属期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 或以 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按下表确定:

绩效考核评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额度为限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若未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求服从公司调动要求的,公司有权调整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额度。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 4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 4月 30日至 2024年 5月 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5月 14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年 5月 20日,公司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4年 5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4年 5月 2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5.7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 553,1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4年 10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4年 10月 29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以 15.5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一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由于公司已于 2024年 5月 30日、2024年 9月 26日分别实施完毕了 2023年度权益分派事项、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首次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5.73元/股调整为 15.58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份额为 138,275股,本次预留授予 30,000股,剩余108,275股暂未授予,暂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自动失效。

四、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批)情况
1、预留授予日(第一批):2024年 10月 29日。

2、预留授予数量(第一批):3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0.075%。

3、预留授予人数(第一批):3人。

4、预留授予价格(第一批)(调整后):15.5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趣睡科技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占预留授予(第一批)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3人)30,000.00100.00%0.075%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年 10月 29日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6.08元/股(2024年 10月 2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6.80%、28.56%、27.76%(分别采用各有效期对应的创业板综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各有效期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069%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62.926.4634.3316.815.32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批)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一批)的核查意见》。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为 2024年 10月29日,并同意以 15.58元/股的价格向 3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2、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方法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3、本次预留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4、本次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5、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十三、备查文件
(一)《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法律意见》;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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