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创电子(30109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10(修订版)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00:13:05 中财网
原标题:雅创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10(修订版)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内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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