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通信(688653):康希通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改、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00:16:54 中财网
原标题:康希通信:康希通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改、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53 证券简称:康希通信 公告编号:2024-038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改、制定
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改、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
3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6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7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8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9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10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 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11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向 股东披露有关情况。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12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人。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人。
13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14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不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履行职务。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5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 期召开,应说明原因。定期会议、临时会 议的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3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经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前款规定的 临时会议的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 应说明原因。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通知应 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3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经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前款规定的临 时会议的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
16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
17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18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开 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19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20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21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22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23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24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章程变更涉及的备案等事宜。

二、修改、制定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修改、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经股 东大会审议
1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修改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制定
上述修改、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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