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德数控(688305):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原标题:科德数控: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688305 证券简称:科德数控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88.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170.2906万股的 0.87%。其中首次授予 7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预留 17.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9%。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3.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71.33%。其中首次授予 53.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2%;预留 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27%。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5.4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8.67%;其中首次授予 17.7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预留 7.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7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38.12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45.74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66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717人的 9.21%,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3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3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日期限之内),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30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34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38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40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42 第十一章 附则 ................................................................................................................ 4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6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717人的 9.21%,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本宏先生,其直接及通过大连光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大连万众国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亚首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16.57%的股份。于本宏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带领公司始终将发展自主可控高端五轴联动数控机床及高档数控系统等关键部件作为公司战略长期坚守,一体部署、全链条谋划,对公司各阶段的发展方向、经营决策和战略规划均做出较大贡献,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于本宏先生履职尽责,从专业视角出发,扎实调研,合理规划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坚定不移地聚焦智能制造与高端数控技术发展,依托市场化 条件提升工业母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充分调动和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创新激情和活力,带领公司成功探索出一条立足市场化的工业母机自主可控发展路线。同时,在公司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上,于本宏先生不断引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建立优秀的人才梯队,带动和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综上,于本宏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调动和提高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凝聚力,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限制性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上述限制性股票将在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将按规定比例分次行使权益,每次行使权益以满足相应的行使权益条件为前提。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88.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170.2906万股的0.87%。其中首次授予7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0%;预留17.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9%。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3.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1.33%。其中首次授予53.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2%;预留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27%。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5.4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8.67%;其中首次授予17.7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7.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7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3.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71.33%。其中首次授予 53.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2%;预留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27%,具体情况如下: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有权将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离职或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3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7个月、29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转让本公司股票还须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等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38.1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8.1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 38.1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8.1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6.23元的 50%,为每股 38.1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3.37元的 50%,为每股 36.69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8.52元的 50%,为每股 34.26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7.78元的 50%,为每股 33.89元。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3年营业收入或 2023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对 2025-2026年相比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终止本激励计划或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专注于高端五轴联动数控机床、高档数控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把五轴数控系统及五轴联动数控机床作为战略物资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实行了严格的技术封锁和出口限制。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一家掌握高端数控机床和高档数控系统双研发体系,且能够将自研自制的五轴联动数控机床产品批量应用在航空、航天、兵工、汽车、能源、模具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进口替代市场空间巨大。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5.4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8.67%;其中首次授予 17.7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预留 7.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72%,具体情况如下: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有权将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离职或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3个月。 2、授予日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转让本公司股票还须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等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45.74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45.7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 45.7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5.7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5.74元/股。该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76.23元的 60.0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6.23元,授予价格约占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0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3.37元,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2.34%;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8.52元,授予价格约占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6.75%;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7.78元,授予价格约占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7.48%。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3年营业收入或 2023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对 2025-2026年相比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或者不能完全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终止本激励计划或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 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专注于高端五轴联动数控机床、高档数控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把五轴数控系统及五轴联动数控机床作为战略物资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实行了严格的技术封锁和出口限制。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一家掌握高端数控机床和高档数控系统双研发体系,且能够将自研自制的五轴联动数控机床产品批量应用在航空、航天、兵工、汽车、能源、模具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进口替代市场空间巨大。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履行公告程序,并将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具体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并单独统计和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具体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授权议案后,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或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 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激励对象须将认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要求缴付至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的,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相关变更内容。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1+n)÷(P+P×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0 1 2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0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0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4、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一、回购价格 (一)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0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0 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1 2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 ÷n 0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0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股股票缩为 n股股票)。 (4)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0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1+n)/(P+P×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0 1 2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0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份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首次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75.72元/股(假设公司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4年 10月 2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7个月、29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2399%、15.8244%(采用上证指数近 17个月、29个月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