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688143):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交所。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但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其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核心竞争力风险、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宏观环境风险及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或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备案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四条 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五路80号 邮编:430205 电话:027-87981113 传真:027-87608187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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