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688143):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前述主体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监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监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相关法规中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相关法规中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监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批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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