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688143):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00:26:37 中财网
原标题:长盈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传递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进展、核心技术、优势产品及未来发展战略,让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产品与业务,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上证e互动、电子邮箱、业绩说明会、现场调研、投资者来访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开展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业绩说明会,并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业绩说明会。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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