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医疗(688050):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兴昌路9号)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医疗”或“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我国眼科健康状况严峻,相关市场前景广阔 眼科疾病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一类主要疾病,包括致盲类眼病和非致盲类眼病。致盲类疾病包括白内障、青光眼、眼底相关疾病等,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一种主要疾病;非致盲类眼科疾病,包括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散光、老花等)、干眼症等,虽不像致盲类疾病具有严重后果且急需治疗,但却是影响和困扰绝大多数人口的一个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青少年学习负担的加重,电子设备的迅速发展,屈光不正的患病率呈现逐年升高的趋势,成为一个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国民健康视觉报告》,2020年我国近视人口接近7亿,总体近视率近50%,而青少年近视情况尤为严重。 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为53.6%,高中生达81%。 临床医学充分证明,长期的高度近视会导致各种致盲性的病变,如青光眼、黄斑变性、视网膜脱落、脉络膜血管增生、白内障等。治疗屈光不正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配戴框架眼镜、隐形眼镜、角膜塑形镜矫正、准分子激光手术等。 随着国民支付能力提升、国民健康意识不断提高,矫正近视的欲望更加强烈,将激发相关视光产品较大的市场需求。 2、眼健康事业上升为国家战略,政策持续鼓励支持 自2016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16-2020)》以来,眼健康就被提上了国家战略高度。在此之后,一系列利好政策发布并实施,提升了国民对于眼健康的重视程度,同时推动了眼科行业资源的合理分配。 2018年8月,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提出,到2030年,实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整体水平显著提升,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秀率达25%以上。 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提出,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和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全面普及学校眼保健操、注意用眼卫生、健康用眼等。 2021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提出,引导学生自觉爱眼护眼、落实视力健康监测、提升专业指导和矫正质量、加强视力健康教育等,到2025年,每年持续降低儿童青少年近视率,有效提升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水平。 2022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十四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21-2025年)》,标志着我国眼健康工作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眼底病首次被提上国家战略,青少年近视防控被再次提上热点。除眼健康相关政策外,国家层面也在逐步细化医保政策、提高医保覆盖面,以提高眼科手术及药物的可及性。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着重提出要鼓励眼科等专科医疗细分产业的发展。 3、爱博医疗坚持自主创新驱动,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爱博医疗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眼科医疗器械产品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产品涵盖手术治疗、近视防控和视力保健三大领域。手术治疗领域的核心产品为人工晶状体,近视防控领域的核心产品为角膜塑形镜,视力保健领域的核心产品为隐形眼镜,以及围绕这三项核心产品研发生产的一系列配套产品,公司已战略性扩大对视力保健全生命周期产品管线的覆盖。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复合增长率达到48.20%,公司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公司拥有众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发人员,凭借强大的开发能力及专有技术平台,公司成功开发了多款具有国际前沿水平的产品。除内部研发团队外,公司亦与众多知名高校、医院和研发机构开展眼科相关的合作研发。公司的产品目前已出口至欧洲、亚洲、非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等,涵盖德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30余个国家。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均拥有多年的眼科行业经验,致力于眼科医疗器械的研发及商业化,具备在中国及全球领先的医疗器械公司的管理经验。 公司以创新为本,研发实力雄厚,有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和创新激励机制。 公司拥有“眼科生物材料与诊疗技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是“国家眼科诊断与治疗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单位,承担了多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科技部创新基金等国家级和北京市级科研课题。公司坚持“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的经营理念,目标是开发全系列眼科医疗产品,成为国内眼科医疗领域的创新引领企业,并代表中国“智”造新力量跻身国际先进医疗企业行列。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丰富产品结构,加速高端隐形眼镜国产替代进程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的眼科医疗器械制造商,产品涵盖眼科手术治疗、近视防控和视力保健三大领域,全力为白内障手术、屈光不正矫正和视光消费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公司持续实施“医疗+消费”双轮驱动及国际化发展战略,不断延伸产品布局,为全球客户提供全面的眼健康服务。 隐形眼镜为公司视力保健领域的核心产品,本次募投项目之隐形眼镜及注塑模具加工产线建设项目,拟生产产品包括目前国内主要依赖进口的硅水凝胶隐形眼镜。公司利用自身研发优势,自主开发的高端隐形眼镜,具备高透氧、高舒适度的特性,在满足消费者对视力保健产品需求的同时,将有利于实现国产替代;同时,随着项目投产还将快速拓展公司的视力保健业务板块,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此外,本项目还拟生产隐形眼镜公母模产品,该产品为生产隐形眼镜用辅助材料,目前主要依赖进口,本项目的实施将降低公司对国外供应商的依赖,形成自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公司隐形眼镜关键耗材的自主可控。 2、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扩大产能规模,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随着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普及,我国近视率尤其是青少年近视率呈现快速增长态势。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对个人形象的重视,更多的人选择使用隐形眼镜来矫正视力或改善外观,推动了隐形眼镜行业快速发展。 公司在眼科透镜材料合成、光学设计、加工工艺、质量管理及产品注册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并拥有充足的人才储备、专业的试验设备和广泛的销售网络,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把握当前下游市场的发展机遇,扩大产能规模,巩固并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行业地位,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满足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和 2023年度,公司销售收入持续增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3,307.07万元、57,949.69万元和95,117.71万元,复合增长率达到 48.20%。随着营业收入规模的增长,公司存货和应收账款规模均同步增长,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2021年末、2022年末和 2023年末,公司的负债总额分别为 30,746.38万元、32,430.50万元和 70,585.20万元,负债规模随着业务发展相应增长。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隐形眼镜及注塑模具加工产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把握隐形眼镜行业市场发展机遇,扩大产能规模,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且考虑到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因此公司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三)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开展,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分析和论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含本数),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名(含本数),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发行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5、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下列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点的规定。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或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自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点的规定。 (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隐形眼镜及注塑模具加工产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点的规定。 7、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预案及相关事项已获得公司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另行审议,且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 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1月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不超过3,200,000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本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公司202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759.2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0,435.67万元。假设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2024年1-9月年化处理,2025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增加10%、持平、减少1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前述数据仅为假设,且仅用于测算是否摊薄即期回报使用)。 (7)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3,200,0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转增、回购、股份支付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募集资金短期内无法实现效益,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对2024年度、202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用于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2024年度、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参见本次发行的预案“第二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并保持公司业务的持续蓬勃发展,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协同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支撑公司长期发展,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才方面,公司成立至今超过10年,已经形成了经验丰富、能力过硬的技术研发团队、管理团队和销售团队,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具有长期从事眼科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经验,能够对眼科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趋势作出专业的判断。此外,公司通过在技术研发上的长期投入,炼就了具有前沿技术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对下游需求良好的前瞻性、快速响应能力及产品研发能力。 研发方面,公司在以往受国外公司主导的多个领域实现了突破,自主研发了一系列核心技术方案,涵盖医用高分子材料技术、眼科透镜光学设计技术、眼科植入物的功能性结构设计技术、超精密加工技术及配套工艺和表面改性技术,上述核心技术构成的技术平台是公司成功的基石,并在公司各业务线之间创造协同效应。 市场方面,自2010年成立以来,公司一直是开发人工晶状体产品的先驱者。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按2022年自产(非代理)品牌出货量计,公司在中国人工晶状体市场位列首位,按2022年销售量和出货量的同比增长率计,公司在中国角膜塑形镜市场位列首位。截至目前,公司的销售网络已覆盖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超过6,000家医院及视光中心。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销售能力强的营销团队;拥有较为稳定的客户基础,并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建立了全渠道销售体系,涵盖经销、直销、代工等线下和线上渠道。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基础,能够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积极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助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合理运用多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为不断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提醒投资者,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江冰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博健和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健创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喜天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1)在持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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