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605319):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8日通过专人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24年10月 25日通过专人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会议于 2024年 10月 29日上午 10时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钱金祥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 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 2024年前三季度经营发展情况编写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及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4年 10月 29日,同意向 3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7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1.79元/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该议案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9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