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 166号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 164号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9,776,892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7,963,992元。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
换。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首席执
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以及董事会聘任
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
行官(CEO、经理)、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财务总
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9,776,892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9,776,892股,其他种类股
0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7,963,992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 497,963,992股,其他种类股 0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
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
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
人民法院撤销。 |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
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
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
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
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
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
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
一的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权: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
一的事项: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司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
室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会召开
会议和表决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司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0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
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以 |
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得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
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 1人,独立董事 3人。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独立董事 3人。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除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和
战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公司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除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
会,也可以根据公司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1、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1、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属于下
列任一情形的:
…… |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属于下
列任一情形的: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会
秘书。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
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还需经出
席董事会的 2/3以上董事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还
需经出席董事会的 2/3以上董事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或
举手表决。
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确定会
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保大部分董事
能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也可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进行表决,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表
决。
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确定会议时间前
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保大部分董事能亲自出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也可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
合进行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 |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七条(一)至(四)、(五)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
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
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人,职工代表监事 1人。监事会中的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
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临时监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 |
|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
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
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
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
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
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
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
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 |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
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相关预案
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若有)
意见,相关预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可以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进
行;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以及
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在
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
2.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对于报
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 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
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相关制度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进行详细的说明;
5.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
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年度
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还将说明未分红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6.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
股份数分配股利。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
案。
2.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相关预案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详细说明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以及理由等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4.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需调整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5.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
| ……
2.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 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相关制度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
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4.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
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还将说明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5.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等书面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
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
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等书面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
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
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
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
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报纸上公告。 |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
照前述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
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
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
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
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以及对部分简称、标点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