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300149):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4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尽可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的套期保值业务指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仅限于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章 交易原则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除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否则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第八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套期保值业务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套期保值的数量应与现货所需原材料数量相大致匹配。 (四)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二)只允许与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必须基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四)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日期需与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付款)时间大致匹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设立以下分级机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一)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二)风险控制小组; (三)董事长; 第十一条 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以及遵守套保政策和董事会设定的限制。 (二)定期与公司业务/财务团队会面,讨论市场前景和对冲策略,监控敞口头寸和交易对手风险。 (三)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对金融产品、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等政策外情况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小组的产生及职责: (一)由内审、财务等部门组建风险控制小组; (二)负责监督各相关管理团队的运营,以及各团队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 (三)定期与各相关管理团队会面,讨论对冲策略并监控未平仓。 第十三条 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的职责: (一)监督审查交易头寸和限额,以管理公司的整体风险敞口; (二)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管控。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风险管理体系整体有效性的监控和改进; (二)审查风险管理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风险管理政策和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并建议风险承受能力; (四)审核套期保值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风险政策的情况; (五)审查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法定和监管要求。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行;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执行,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十六条 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六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七条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公司对商品期货套保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文件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管理、操作,授权内容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等事项。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一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七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险的发生;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套期保值风控部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五)保值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涉及交易品种、保值需求总量、交易场所、经纪公司、保证金限额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保值计划并重新报批。 第八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价格,经公司确认后,签定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 (四)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前须做到: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况,并将相关发展变化进行报告,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人员分工明确。 第十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应定期向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风险控制小组报告套期保值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以及平仓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每次交易建立套期保值统计台帐并向财务总监和风险控制小组报告持仓情况、结算盈亏及期货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十一章 行为准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市场的所有相关法律、规则和法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此外,禁止交易人员接受经纪人或其他供应商的私人礼品。 第十二章 保密制度与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交易的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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