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下午3:00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兴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原条款 | 现条款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
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24日
发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年1月7日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年5月24日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洲管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进行计算。 |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规定
合并为一个账户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3个交易
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劵问询函》(附件一)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
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
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
认函》(附件二)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
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
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 |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
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
份信息,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时申报
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件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
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 | 本条内容已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进行规定,此条删去,后面
条款序号顺延。 |
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
数量。 | |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变化的,可
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
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票数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数量相应变更。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
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
| 形。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或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 30日起
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
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
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
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
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业
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
人承担。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则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
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 |
本制度第十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十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益的金额;
(三)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四)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
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
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 内容与本制度第三条重复,删除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并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