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佳都科技(600728):佳都科技关于年度预计担保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7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度预计担保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下述担保无反担保,且属于 2024年度预计担保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为 2024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 ? 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佳都”)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 10,000万元的担保;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技术”)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 8,000万元的担保;为新科佳都、广州佳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电子”)、佳都技术分别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 5,000万元、10,000万元、5,000万元的担保;为新科佳都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的担保;为佳都电子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 2,000万元的担保。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7.11亿元,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新科佳都、佳都技术、佳都电子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资产负债率均超过 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79.27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金额 71.62亿元、厂商信用担保 7.65亿元),其中,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7.11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余额 35.91亿元及厂商担保余额1.20亿元),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7.65%。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科佳都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新科佳都与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银行融资合同》下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1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孙公司佳都技术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佳都技术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各类业务形成的债权(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出口押汇、无追索权保理、涉外融资性保函(内保内货)、银行承兑汇票、分行代客资金)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8,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科佳都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新科佳都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各单笔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电子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佳都电子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各单笔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1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孙公司佳都技术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佳都技术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各单笔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科佳都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新科佳都与北京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编号为 0959690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8,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电子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佳都电子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ZHHT24000011797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2,000万元,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三年。 (二)担保事项审议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 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于公司 2024年 4月 7日、2024年 5月 9日分别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5594580F,成立日期:2004年 1月 7日,法定代表人:林超,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 2号佳都智慧大厦 709房,注册资本:40,000万元。新科佳都是国内领先的智能化产品和解决方案服务商,业务涉及轨道交通智能化、智能化产品集成。在轨道交通智能化领域拥有多项专利及一线城市的成功应用案例,主要产品包括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屏蔽门系统、中央监控系统。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总资产为 563,413.62万元、总负债 475,931.1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473,087.62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1,00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87,252.37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467,275.86万元、营业利润 14,714.2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3,625.13万元。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总资产为 639,045.86万元、总负债 541,450.78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538,891.68万元,无流动资金贷款,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97,387.06万元;2024前三季度营业收入 373,246.39万元、营业利润 17,191.8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5,035.93万元。 广州佳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涛,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 30号之一 1702房,通信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30号之一 1702房,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佳都电子系公司于 2021年 8月 11日成立的集中采购平台,承担公司各类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总资产为 123,282.45万元、总负债 117,649.17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117,277.6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1,000.00万元,净资产 5,633.28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 104,696.76万元、营业利润 590.32万元、净利润 484.48万元。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总资产为 205,310.58万元、总负债 198,590.42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198,230.00万元,无流动资金贷款,净资产 6,720.16万元;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 97,003.47万元、营业利润1,456.05万元、净利润 1,086.87万元。 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955065498,成立日期:2006年 10月 31日,法定代表人:肖钧,注册地址:广州市黄浦区开泰大道 30号之一 1705房,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佳都技术主要从事网络及云计算产品集成与服务等业务。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总资产为137,161.59万元、总负债 121,562.33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121,562.33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1,000.00万元,净资产 15,599.26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 283,701.22万元、营业利润 182.21万元、净利润 134.25万元。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总资产为 124,451.53万元、总负债 108,556.36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108,556.36万元,无流动资金贷款,净资产 15,895.17万元;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 190,308.45万元、营业利润 276.53万元、净利润 295.92万元。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关于新科佳都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合同双方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卖、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海珠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8,000万元人民币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新科佳都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合同双方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 保证期间:(1)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若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若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电子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合同双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同“(三)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新科佳都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合同双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同“(三)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新科佳都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六)公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关于新科佳都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合同双方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8,000万元人民币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以4. 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七)公司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电子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2,000万元人民币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 4. 保证期间: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三、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数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93.21亿元(包括本次已经 2024年董事会审批的银行授信担保 85.56亿元、厂商信用担保 3.65亿元以及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单笔厂商信用担保 4.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9.68%;公司及子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 79.27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金额 71.62亿元及厂商信用担保金额 7.65亿元),其中,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7.11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余额 35.91亿元及厂商担保余额 1.2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7.65%。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间相互担保以及子公司以质押产品为自己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佳都科技签署的关于新科佳都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佳都科技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佳都科技签署的关于新科佳都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佳都科技签署的关于佳都电子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佳都科技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佳都科技签署的关于新科佳都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佳都科技签署的关于佳都电子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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