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能源(600681):百川能源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湖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上市公司官网、新闻媒体、网络社交媒体、投资者互动平台等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并协助证券管理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制定方案。公司应在舆情发生后快速反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统筹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统筹组织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与媒体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保证信息客观公正。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趋势,保证信息客观公正; (四)跟踪进展、系统运作。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跟踪事态进展,全面掌握情况,系统调整和实施应对方案。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子公司和职能部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证券管理部及分管领导,证券管理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在舆情工作组的领导下,由证券管理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组织舆情主体对相关问题进行及时回复。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管理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保证公司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0月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