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60165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续期及2025-202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18:21:14 中财网
原标题: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续期及2025-202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3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续期及2025-2027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服务框架协议>续期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
议〉续期的议案》《关于继续履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关
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预测 2025-2027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为本行日常业务,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鉴于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签署的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将于 2024年 12月31日到期;本行与邮政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
议期限为二十年,应当每三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为持续规范上述关联交易,2024年10月 30日,本行召开董事会 2024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续期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续期的议案》《关于继续履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

同时,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预测2025-2027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议案》。

1.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续期事项
本行董事会同意自动顺延本行与邮政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延长期限为三年(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同意继续履行本行与邮政集团《商
标许可使用协议》。

关联董事刘建军先生、姚红女士、韩文博先生、陈东浩先生、刘
新安先生、张宣波先生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5-2027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预测事项
(1)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 2025-2027年关
联交易金额上限。关联董事刘建军先生、姚红女士、韩文博先生、陈东浩先生、刘新安先生、张宣波先生对本事项回避表决。

(2)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
联)之间 2025-2027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本事项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10月23日,本行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在预测 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金额时,主要考虑了各项业务
历史金额和历史增速,并结合各业务 2025-2027年发展规划,在保证未来业务协同发展的前提下,设定 2025-2027年预测上限金额。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亿元

序号关联交易类别2022-2024年历史金额     2025-2027年预测上限金额  
  2022年 预测上 限金额2022年 实际发 生金额2023年 预测上 限金额2023年 实际发 生金额2024年 预测上 限金额2024年 1-6月 实际发 生金额2025年2026年2027年
1授信类140.002.02140.008.08140.003.5482.0089.0094.00
2非授信类89.0057.07103.5069.14120.5023.28104.20120.00136.71
2—1邮政集团及其 关联人向本行 出租若干房屋 及附属设备14.409.5714.908.9215.304.5215.7716.0216.02
2—2本行向邮政集 团及其关联人 出租若干房屋 及附属设备2.000.742.000.682.000.242.002.002.00
2—3邮政集团及其 关联人向本行 销售邮品并提 供邮寄服务4.001.434.401.324.900.494.454.755.08
2—4邮政集团及其 关联人向本行 销售邮品之外 的其他商品11.505.4613.805.4616.501.5715.5417.1918.96
2—5邮政集团及其 关联人向本行 提供存款业务 营销及其他业 务营销服务14.908.1719.5010.3125.705.7721.9030.9942.38
2—6邮政集团及其 关联人向本行 提供劳务16.0010.6117.9011.7219.804.5617.4719.0820.11
2—7本行向邮政集 团及其关联人 提供代理销售 保险服务23.0017.7437.5027.1147.005.0514.2815.3715.37
2—8本行向邮政集 团及其关联人 提供代销(经 销)贵金属业务5.501.677.001.769.000.295.506.357.30
2—9本行向邮政集 团及其关联人 销售生产材料 及其他商品2.200.592.500.762.700.122.002.302.60
2—10本行向邮政集 团及其关联人 提供劳务3.501.094.001.104.600.675.295.956.89
合计237.0059.09263.5077.22287.526.82186.20209.00230.71 
2.与中国银联之间的关联交易
在预测 2025-2027年关联交易上限金额时,主要考虑了本行银联
卡业务、快捷支付业务历史金额和历史增速,并结合 2025-2027年业务发展规划、新增业务宣传费的需求等进行测算。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亿元

序号关联交易 类别2022-2024年历史金额     2025-2027年预测上限金额  
  2022年 预测上 限金额2022年 实际发 生金额2023年 预测上 限金额2023年 实际发 生金额2024年 预测上 限金额2024年 1-6月 实际发 生金额2025年2026年2027年
1本行支付资金24.8011.8532.5012.7943.205.9618.0319.5421.60
2本行收取资金62.7046.2878.5047.0198.8018.3464.7669.8375.40
合计87.5058.13111.0059.80142.0024.3082.7989.3797.00 
于本公告日期,上述过往年度及本年度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
均未超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预测上限金额。

二、关联人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邮政集团
1.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4日,于2019年12月17
日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邮政集团注册资本 1,37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邮政集团按照国家规定,以邮政、快递物流、金融、电子商务等
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国内和国际信函寄递业务;国内和国际包裹快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163,999.77亿元,
所有者权益为9,938.34亿元,2023年度营业总收入为7,983.85亿元,净利润为 733.21亿元。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 171,900.3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0,643.90亿元,2024年1-6月营业
总收入为3,603.21亿元,净利润为552.29亿元。

2.与本行的关联关系
邮政集团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邮政集团为本行的关联人。

(二)中国银联
1.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中国银联成立于2002年3月8日,注册资本996,327.29万元,
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498号,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银行卡清算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提供以银行卡清算业务为核心的电子支付技术和相关专业化服务;管理和经营“银联”品牌;制定以银行卡跨机构交易为基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和仲裁机构间跨机构交易业务纠纷;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研究咨询服务;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金融科技产品服务;提供金融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及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数据技术开发和技术外包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行的关联关系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银联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联构成本行关联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上述关联人开展业务以来,
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关联交易历史履行情况正常。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其
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
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原则和一般行业标准磋商确定,定价公允。

(二)与中国银联之间的关联交易
中国银联作为银行卡清算机构,为本行提供网络转接清算服务和
业务宣传服务,因此本行作为成员单位向其支付网络转接清算费、品牌服务费、业务宣传费等,支付给其他机构的服务费由中国银联清算给对方机构;同时,中国银联向本行支付的本行持卡客户消费及转账的发卡方、受理方手续费收入等。

本行与中国银联的关联交易遵从政府定价和行业统一定价,或按
市场原则和一般行业标准磋商确定,定价公允。

五、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1.邮政集团许可本行无偿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及本协议有效期内
(以较短者为准)使用协议附件所载邮政集团的注册商标及申请注册中的商标。

2.本协议于2016年9月5日签署,有效期20年。期满后双方无
异议及在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的前提下,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每次延长的期限为20年。

(二)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1.邮政集团向本行提供的服务包括:
(1)押钞服务、寄库服务、设备维护服务、物业服务、商函广告、
邮寄、培训等开展银行业务相关的专业服务及一般商业服务;
(2)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3)销售生产材料、邮品、办公用品等商品;
(4)存款及其他业务营销;
(5)其他服务。

2.本行向邮政集团提供的服务包括: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寄库、设备维护、钞币清点等专业服务;
(3)销售生产材料及其他商品;
(4)其他服务。

3.定价原则
定价按本条的原则和顺序确定:
(1)政府指导价: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
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服务提供方制定的价格; (2)市场价格:指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类似服务的价
格(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时,参考独立第三方与关联人发生类似服务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3)协议价格:基于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定价依据,双方
公平协商确定的价格。

4.有效期:本协议自 2022年1月 1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 2024
年 12月31日。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及在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
的前提下,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每次延长的期限为三年,顺延次数不超过一次。

(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1.邮政集团同意将其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设备等
资产出租给本行,本行同意将其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设备等资产出租给邮政集团。

2.定价原则: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格为原则确定。

3.有效期:本协议自 2022年1月 1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 2024
年 12月31日。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及在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
的前提下,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每次延长的期限为三年,顺延次数不超过一次。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
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符合本行选择优质客户的客观标准。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相关合作有利于发挥集团综合平台协同效应。

(二)与中国银联之间的关联交易
中国银联向本行提供网络转接清算服务、业务宣传服务为本行日
常经营所需的正常业务。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订
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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