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600054):黄山旅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18:56:17 中财网
原标题:黄山旅游:黄山旅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组织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将选聘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务合同(以下统称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1年。经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续聘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年。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六)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必须立即改聘的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公告格式》规定的内容,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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