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精工(603190):舆情管理制度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中心)、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舆情管理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以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工具,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中心)、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做好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要做好与媒体的沟通工作。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认真回复媒体的疑问,以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积极面对。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持积极面对的态度,主动核查相关信息。 第十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非重大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单位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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