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电电控(688667):菱电电控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统筹向公司所属辖区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沟通工作(如适用);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采集舆情信息,对媒体信息进行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至舆情工作组。舆情信息采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微信、股吧等社交互动平台,上证 e互动留言等各类型信息。如舆情工作小组召开了舆情处置会议,应形成舆情管理档案并归档。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及职能部门应配合舆情信息采集工作: (一)按照舆情工作小组的要求,积极相应、配合、执行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一致性,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地解答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证券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情况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及高度相关的职能部门应按会议安排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同步监控舆情变化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影响,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积极应对的态度。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络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官方账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未按本制度执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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