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6007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51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286,193,039股,最终实际发行数量为 1,286,193,03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45,107,283.3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745,764.1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30,361,519.14元,公司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制度。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5月 11日到位,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3)第 110C0002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2023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 10月 27日,公司十届十八次董事会、十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北汽新能源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4,7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子公司北汽新能源已于 2024年 10月 25日将此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6)。 2024年 4月 26日,公司十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十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北汽新能源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尚未到期,该笔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子公司财务成本,北汽新能源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北汽新能源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北汽新能源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4年 10月 30日,公司十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十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北汽新能源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北汽新能源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监事会同意《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北汽蓝谷子公司北汽新能源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人对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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