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竹科技(831445):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831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8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年 10月 30日披露的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67,169,313.65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99,992,941.82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48,882,025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7,865,843.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年 10月 29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稳定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稳定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三)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会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除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投资现金支出等事项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3,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析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决议》。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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