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688698):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20:26:02 中财网
原标题:伟创电气:舆情管理制度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协助,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各部门等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等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其他各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各类舆情信息核实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四)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对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必要时可采取向有关信息平台、相关部门举报删除、寻求法律途径等手段制止舆情进一步扩散,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舆情事后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取经验,总结成果,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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