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已完成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工作,根据公司H股最终发行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章程内容 | 修订说明 |
第三条 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通过向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除公司外的其他公众股东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686,323,389股换
股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的方式于2013年9月18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在香港发行【】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
“H股”),前述H股于【】年
【】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通过向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除公司外的其他公众股东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686,323,389股换
股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的方式于2013年9月18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
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在香港发行
565,955,300股(悉数行使超额配
售权之前)境外上市外资股(以
下简称“H股”),前述H股于
2024年9月1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上市。 | 根据公司H股发行
情况修订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68,950,724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55,673,083元。 | 根据公司H股发行
情况修订(将根据
最新数据进行更
新)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 根据新《公司法》
修订 |
| 表人。 | |
第二十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
行H股后(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
行使),公司总股本为【】股,
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
6,968,950,724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H股普通股【】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 第二十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
行H股后(假设超额配售权悉数
未获行使后),公司总股本为
7,655,673,083股,均为普通股;
其中A股普通股7,004,824,5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50%;H
股普通股650,848,5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8.50%。 | 根据公司H股发行
情况修订(将根据
最新数据进行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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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根据新《公司法》
修订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 根据新《公司法》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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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二十一日前以书面
(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二十一日前以书面
(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修订 |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
加的股东大会,公司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
三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告。 |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
加的股东大会,公司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
三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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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可设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
三人并占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至少
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
……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
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
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
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可设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
三人并占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至少
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
……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
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
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
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 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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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
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
在深交所及/或香港联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 |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
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
在深交所及/或香港联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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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根据新《公司法》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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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的审议程序:
……
(二)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公司详细记录董事会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
(五) 公司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的审议程序:
……
(二)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公司详细记录董事会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 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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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
(五) 公司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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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之日起生效。 | 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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