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601118):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特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以规定的时间、媒体及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以及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官方媒体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披露非强制披露的信息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披露原则,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在新闻媒体及公司网站上发布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应经过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沟通交流中如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于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报董事会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授权,公司员工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披露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超过0.5%的交易。 (三)重大合同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接受劳务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提供劳务等、工程承包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3、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四)财务资助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提供担保 1、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2、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当及时披露。 (六)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 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拟参与设立或者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者募集失败; 2、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3、投资基金进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者资产收购事项; 4、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者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义务或者计划安排; 2、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提前终止。 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或者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经纪业务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规定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的,可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如下诉讼、仲裁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该项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八)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1、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2、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3、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本章前述应当披露的事项时,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按照附表1《重大事项报告单》(其中诉讼及仲裁事项按照附表2《诉讼及仲裁重大事项报告单》)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其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分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如应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经监管部门豁免后,可不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股东有权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实回复,不得擅自向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接受股东的信息问询。 控股股东如因特殊原因需由公司提供更多信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所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于每年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具体组织及起草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具体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在收到报告义务人通报的信息事件后,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总经理并视情况通报其他责任义务人。 (二)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拟定披露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三) 下列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批: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及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事项的相关公告; 2、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声明、报告; 3、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办理的例行停牌和复牌事项。 (四) 如临时公告事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业绩预告,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等内容,还需报董事长审批; (五) 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上交所规定的方式向其报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六)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临时公告披露事宜以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未知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及时通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对董事会办公室承担特别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后,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直接责任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有股东咨询专线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在与股东沟通过程中,要履职尽责,持续改善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在回答股东咨询时,要坚持热情、审慎的原则,不得泄露未经披露的信息,否则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经理机构的责任: (一) 经理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及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经理机构应责成负有报告义务的总部部门和分子公司对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有效报送重大信息。 (三) 经理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分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内部控制规范,制定与公司实际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评价、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宜。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责任: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及经理机构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需披露事项及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1、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2、重大事件报告:根据本制度应当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的重大事件发生时,控股子公司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确定一名董事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的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的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部门,可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凡属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需由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均属保密信息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均属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未披露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必要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监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在信息披露工作部门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章 附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依据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海南橡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海南橡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同步废止。 附表1:重大事项报告单 附表2:诉讼及仲裁重大事项报告单(一审、上诉、再审、二审、执行、达成调解等进展) 附表1: 重大事项报告单
附表2: 诉讼及仲裁重大事项报告单 (一审、上诉、再审、二审、执行、达成调解等进展)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