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王生物(000078):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8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详尽的现场检查工作。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07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1、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22年 3月至 2024年 5月,公司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 2、受限货币资金披露不完整 2022年 3月至 2023年 12月,公司存在银行定期存单为质押受限状态的情形,但未在 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2022年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发生额不完整 公司 2022年为其他公司的相关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并实际履行代偿责任,但未在 2022年年报中予以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1、商誉减值测试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 公司 2022年、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时,个别子公司收入增长率预测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2、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不充分 公司 2021年、2022年确认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盈利预测不审慎,计提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的规定。 3、部分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公司对部分已逾期的其他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未综合考虑相关抵押房产实际状况、抵押物是否可以直接执行等因素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4、部分供应商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核算不规范 公司未取得正式确认的返利证明文件即计提供应商返利,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将部分供应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导致相关成本核算不准确。前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5、部分销售费用列报不准确、确认跨期 公司将部分融资费用、补偿款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导致相关费用列报不准确;部分销售费用确认跨期。前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深圳证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7号)。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总经理张锋先生、财务总监沈大凯先生、董事局秘书王云雷先生,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张思民先生、张锋先生、沈大凯先生、王云雷先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着力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切实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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