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000049):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21:50:42 中财网
原标题:德赛电池: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防范舆情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舆情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的人数和人选由董事长决定,其中应包含董事会秘书。小组成员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舆情信息收集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舆情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证券事务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须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深入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根据舆情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拟定舆情级别,报请舆情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估,确定舆情级别,并视舆情严重程度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前提下,客观耐心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积极面对,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平稳有序,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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