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科(43071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高科”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合肥高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 11月 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5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6.50元/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2,266.67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47,333,55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20,880,929.25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6,452,620.7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2年12月 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国元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受行业发展趋势变化以及土建施工验收时间推迟等因素影响,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及合理运用,并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拟将家电结构件及精密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从 2024年 12月 31日调整到 2025年 12月 31日。 四、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家电结构件及精密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前述募投项目仍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家电结构件及精密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预期收益仍可以得到充分保证,公司将继续实施前述募投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期限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市场和行业环境等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合理安排,妥善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10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10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监事会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合肥高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