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泉物联(688288):上海信公轶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 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2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6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7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7 二、关于鸿泉物联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8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9 五、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六、关于本激励计划对鸿泉物联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0 七、关于鸿泉物联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0 八、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 九、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1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2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3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3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3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物联”“上市公司”或“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鸿泉物联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鸿泉物联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鸿泉物联提供,鸿泉物联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鸿泉物联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鸿泉物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鸿泉物联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643,920股的 1.49%。其中首次授予 1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00,643,920股的 1.29%,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6.67%;预留 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00,643,920股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3.33%。 经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公司根据北京域博和上海成生的业务类型、未来业务发展预期及激励目的和性质不同,设置不同的激励数量和价格。北京域博主要从事汽车控制器业务,包括热管理控制器、座椅控制器、车身控制器、网关、PEPS等产品,并已量产销售,尤其在乘用车领域获得了较多客户的订单,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2024年上半年,公司控制器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204.20%;上海成生主要从事软件平台开发业务,包括为上海、宁波、杭州等城市开发智慧城市车辆监管平台及运维、接入联网等服务,业务保持长期稳定增长并盈利。 公司对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不同的授予价格,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具体如下: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并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价格,北京域博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为 8.57元/股;上海成生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为 10.00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7.1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05%、58.4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6.46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2.08%、60.7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4.81元/股,本次 授予价格为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7.86%、67.5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5.24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6.23%、65.62%。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年至 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4.1 本次激励计划针对北京域博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激励对象实施部分的各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司控制器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考核指标,具体目标如下所示: 4.1.1首次授予部分:
若预留部分在 2024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要求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若激励对象考核的业绩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C,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2 本次激励计划针对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激励对象实施部分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根据激励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并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针对北京域博和上海成生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发展要求设置不同的考核目标。北京域博主要从事汽车控制器业务,是公司重要的业绩增长点,其呈现着较快的增长趋势,公司将北京域博承接的控制器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衡量公司汽车控制器业务的成长性和行业竞争力,是体现公司新业务开拓能力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指标,其次公司增加对控制器业务产生的净利润的考核要求,体现了公司对新业务盈利能力提升的目标;上海成生主要从事软件平台开发业务,由于业务特性发展较为稳健,公司将上海成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其盈利能力的提升和成长性。 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考核设定了不同的目标,分级别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归属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鸿泉物联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鸿泉物联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关联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鸿泉物联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鸿泉物联独立董事、监事; (四)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经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关于本激励计划对鸿泉物联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关于鸿泉物联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鸿泉物联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鸿泉物联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鸿泉物联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上市规则》第 10.4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鸿泉物联针对北京域博和上海成生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发展要求设置不同的考核目标,通过采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北京域博和上海成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基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员工,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鸿泉物联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和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泉物联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鸿泉物联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鸿泉物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五)《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街35号(鸿泉大厦)17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街35号 联系电话:0571-897755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章旭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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