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603267):鸿远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22:30:33 中财网
原标题:鸿远电子:鸿远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构建真诚信赖的投资者关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采用便捷、有效的沟通方式,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便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五)业绩交流会、分析师会议等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交流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组织到公司参观、座谈等形式,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投资者说明会
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2、投资者说明会参与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 1名独立董事;
3、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后应当及时披露会议情况;
4、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5、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情形;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公司不得在与投资者的沟通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信息,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一条 如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提出调解请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处理投资者向公司提出诉求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诉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等。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调研、采访等;公司所有特定对象的调研、新闻媒体采访等,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每次接待活动原则上应不少于 2人共同参与;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四)公司的其他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信息采集,及时反映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调研等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具体如下:
(一)调研机构及个人需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原则上需要提前 5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并出具正式的调研工作联系函和调研提纲; (二)相关机构及个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公司秘密/未公开信息;
7、未经允许,不以任何方式违规留存(包括但不限于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公司相关资料;
8、调研机构及个人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公司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工作,若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会议纪要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前述文件如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组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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