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603267):鸿远电子舆情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22:30:34 中财网
原标题:鸿远电子:鸿远电子舆情管理办法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舆情风险和处置舆情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组长指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对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运作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相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和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消除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员工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及时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并积极推进处理工作;
2、舆情工作组认为必要时,公司应进一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如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视情况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向投资者传达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不实信息扩散; (三)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管理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漏,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异常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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