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机场(60000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版)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四)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及修改,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就披露信息内容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除非得到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能对外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并且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的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条 公司指定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董事会秘书室为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代为履行;证券事务代表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 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前条和本条要求的,应当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之形式及其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之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标准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 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按照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时具有如下 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处理信息披露的内部程序如下: (一)重大信息应于第一时间由相关责任人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订 或者组织拟订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董事长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三)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通报有关情 况。 (四)公司向监管部门、上交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 宣传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订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五)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当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并通报监管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董事会秘书根据前项规定完成向监管部门的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监事会会议、由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重大 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认为会议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本人列席并就所 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列席的,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人列席上述会议。 上述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指示相关责任人于上述会议结束后 3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抄送董事会秘书室。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所有信 息及资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意见。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此履行职责 的有关记录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统一归集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室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职能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配合的 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要求定期报告公司所需信息。 控股子公司发生涉及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条 所有重大事项信息在其依法公开披露前均对公司 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均为内幕信息,均按照本制度进行报告、归集和内部披露。公司应另行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内幕信息的泄密责任,按照《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为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率、投资收益、募集资金使用与收益、资产及负债情况、融资情况、销售目标及实现情况等,任何人员在上述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披露。对外披露信息中确需涉及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以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数据和指标为准,且不得就任何财务数据和指标发表预测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等重大活动的,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为准。采访提纲,发言稿等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因对外业务需要,确需对外使 用公司任何内部数据、信息的,均应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查询、使用程序,经董事会秘书室核查无误并确保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一致、且不违反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泄露 其掌握的公司内幕信息,未经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亦不得对外披露其业务、财务、治理结构、诉讼、仲裁事项等信息。 公司任何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对外业务需要确需使用公 司各种信息的,应由其负责人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核查无误并确保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一致、且不违反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员工不论 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对外泄露,未经批准,亦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员工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对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传闻有义务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董事会可以对董 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派出董事、监事,监事会可以对监事,总经理可以对其他管理人员(包括向控股、参股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按照公司有关制度作出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罚或处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或有 权机关处罚的,本公司应向其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反规定者承担有关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触犯《刑 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九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 公司持股超过51%(包括51%)的子公司和本公司持股虽未达到51%但合并报表的相对控股公司。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与修 订与此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中未加以定义的各名词/概念的定义或含义 与本公司章程中的相同名词/概念一致。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或与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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