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臻股份(603381):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22:40:33 中财网
原标题:永臻股份: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管理,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中“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企业为避免或减少价格发生不利变动的损失,在买卖实际货物的同时,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之相匹配的商品期货合约,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业务范围仅限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库存期及销售合同的执行时间相匹配;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 领导小组”由五人决策小组组成,成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金融平 台负责人、营销管理平台负责人、供应链平台负责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主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担任“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 值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和监督及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十一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安排小组成员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制度的制定,并审定相关制度规定,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期货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操作小组和风险控制员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期货操作小组下设期货管理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

(一)期货管理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二)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三)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四)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期货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场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八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期货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条 期货管理员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管理员应于 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期货操作小组组长、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金融平台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提前与营销管理平台、供应链平台、期货管理员、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选择境内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签订合同需履行公司审批流程。期货套期保值的管理人员及交易员应动态了解期货的资信情况及发展变化,及时规避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2、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期货操作小组选择两家以上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推荐给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候选单位;
(二)期货领导小组从候选单位中选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期货操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必须注明相关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内审部应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相关报告,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置风险控制员岗位,风险控制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期货操作小组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二条 公司风险控制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查境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三)审核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核查期货管理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五)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六)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七)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和风险控制员。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期货管理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期货操作小组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期货操作小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期货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期货操作小组应于每月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四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期货管理员每次交易后应向期货操作小组负责人、风险控制员、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期货管理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财务金融平台负责人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年。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和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风险控制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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