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601398):工商银行董事会决议
原标题:工商银行:工商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5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亲自出席13名,委托出席1名,廖林董事长因其他公务安排,书面委托刘珺副董事长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刘珺副董事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成员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关于“工行优1”股息分配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于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派发境内优先股“工行优1”股息,票面股息率为4.58%(含税),派发股息20.61亿元人民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上述优先股股息分配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以及部分董事任职情况,为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正常运作,董事会决定对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及委员进行以下调整: 陈关亭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委员,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委员。上述任职表决结果为:有表决权票数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赫伯特?沃特先生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赫伯特?沃特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对本人任职的表决。上述任职表决结果为:有表决权票数 13票,同意 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任职调整,自陈关亭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并经本行公告、沈思先生离任后生效。 四、关于提名李伟平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董事会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审议,董事会决定提名李伟平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伟平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其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任职资格。 截至本公告日,李伟平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除本公告所披露外,李伟平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本行股票。 李伟平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请见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请见附件三,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请见附件四。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查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行董事会提名李伟平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李伟平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西安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另行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六、关于2025年度集团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另行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七、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请见附件五。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成员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2023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要求,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请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请见附件六。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请见附件七。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成员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要求,同意该议案。 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果请见附件八。 九、关于审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2024年版)》请见附件九。 十、关于召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具体事项请见本行另行披露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 一、李伟平先生简历 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四、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五、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六、2023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七、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八、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果 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2024年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附件一: 李伟平先生简历 李伟平,男,中国国籍,1973年3月出生。 李伟平先生目前担任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计算机学会杰出会员、中国计算机学会服务计算专委会委员、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社会媒体处理专委会委员、全国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结构、通信和集成框架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对外合作办主任;软件与微电子学院软件工程与数据技术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软件工程、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李伟平先生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获博士学位。 附件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李伟平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参加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金融科技、数字经济、智慧司法等交叉前沿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经验,是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教授。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李伟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已参加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金融科技、数字经济、智慧司法等交叉前沿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经验,是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教授。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伟平 附件四: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伟平先生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委员会认为李伟平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本委员会同意李伟平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中国工商银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附件五: 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2023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单位:人民币万元
1.本行董事长、行长及执行董事的薪酬按国家对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有关薪酬政策执行。上表中本行董事长、行长及其他董事税前薪酬为该等人士 2023年度的全部薪酬数额,其中包括已于本行2023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额。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行董事长、行长及执行董事2021-2023年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结束后,根据任职时间、年薪水平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兑现。 3.独立非执行董事2023年度津贴标准为:基本津贴标准为30万元人民币/人/年。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津贴为5万元人民币/职位/年,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副主席津贴为4万元人民币/职位/年,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津贴为3万元人民币/职位/年。 4.本行董事的任职起止时间请参见本行2023年度报告及有关人员任职变动公告。2023年至今本行董事的变动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郑国雨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行执行董事; (2)2024年2月,陈四清先生因年龄原因辞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 (3)2024年2月,廖林先生担任本行董事长; (4)2024年3月,梁定邦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5)2024年3月,赫伯特·沃特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6)2024年6月,刘珺先生担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7)2024年8月,杨绍信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8)2024年8月,莫里·洪恩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9)2024年9月,钟蔓桃女士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5.2023年,卢永真先生、冯卫东先生、曹利群女士、陈怡芳女士、董阳先生任董事期间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6.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因在除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使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本行关联方,部分上述董事在该等关联方获取薪酬。除上述情形外,本行董事2023年度均未在本行关联方获取薪酬。 7.本行支付的 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薪酬总额约为1,715.25万元人民币。 附件七: 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果 单位:人民币万元
1.本行董事长、行长、执行董事及副行长的薪酬按国家对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有关薪酬政策执行。上表中本行董事长、行长、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税前薪酬为该等人士2023年度的全部薪酬数额,其中包括已于本行2023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额。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行董事长、行长、执行董事及副行长 2021-2023年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结束后,根据任职时间、年薪水平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兑现。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行高级业务总监和已离任董事会秘书2023年度税前薪酬中,50%以上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金额计提于公司账户,将于2024年至2026年视从事业务的风险暴露以及中长期绩效表现等情况兑现,每年支付比例为1/3。高级业务总监熊燕女士2023年度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为74.57万元人民币,高级业务总监宋建华先生2023年度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为74.57万元人民币,已离任董事会秘书官学清先生 2023年度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为 77.51万元人民币。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对本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2023年度不涉及绩效薪酬需追索扣回相关情形。 4.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起止时间参见本行2023年度报告及有关人员任职变动公告。2023年至今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1)2023年3月,段红涛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 (2)2023年4月,郑国雨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3)2023年9月,谢泰峰先生担任本行高级业务总监,同月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行高级业务总监; (4)2023年12月,田枫林先生担任本行高级业务总监; (5)2024年2月,陈四清先生因年龄原因辞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 (6)2024年2月,廖林先生担任本行董事长,因工作调整辞去本行行长职务; (7)2024年3月,姚明德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 (8)2024年3月,张文武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行副行长; (9)2024年4月,官学清先生因年龄原因辞去本行董事会秘书职务; (10)2024年5月,刘珺先生担任本行行长; (11)2024年6月,刘珺先生担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12)2024年6月,张守川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 (13)2024年8月,段红涛先生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附件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 (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是指登记或变动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行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本行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 第四条 董事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本行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二章 持有、变动本行股份及锁定期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本行股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本行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本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持有本行股票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 1%。本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得在持有本行股票超过 1%的股东单位任职。 本行独立董事不得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赞助方式从本行或其关联人士处取得本行任何股票权益,但如本行独立董事从本行或其非关联人士的附属公司收取股票权益作为其报酬的一部分则除外。 第三章 禁止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的信息公开前,利用该信息以自己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行股份,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行股份。 禁止买卖期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涉及内幕信息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起,直到有关资料已根据监管要求适当披露为止。 第十四条 在本行内幕信息公开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接触或者获得的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本行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下列信息: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战略性股权投资行为; (三)除日常经营业务外,本行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 30%; (四)本行提供除日常担保业务外的其他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本行发生重大债务且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本行发生重大亏损; (七)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本行分配股利和定向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本行已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联交所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或将包含相关信息的纸质、电子等形式的载体置备于本行住所、上交所或联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或者本行、本行授权或认可的他人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等对外正式发布的形式,在其他供社会公众阅读的新闻媒体、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股份: (一)在本行刊发财务业绩当天; (二)在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三)在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四)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五)自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六)本行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内;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通知及披露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行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经核查,董事会秘书认为该买卖行为不存在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情况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在接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买卖本行股份。 董事长拟买卖本行股份,应当在交易之前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在接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买卖本行股份。 前述被董事会指定的董事拟买卖本行股份的,应当在交易之前通知董事长,并在接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买卖本行股份。 在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称每种情况下,董事长或被指定的董事应当在收到有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行股份的书面通知后的 5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有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确认书注明的日期后 个交易日内进5 行买卖。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相关书面记录,证明前述通知已根据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发出并获确认,并且有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就该事宜收到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减持计划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为其办理前款所称报告和披露事宜。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前(包括首次卖出前和此后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每次卖出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董事长或被指定的董事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5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有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确认书注明的日期后 5个交易日内进行卖出。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行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任职资格获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核准、新任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报告并通过本行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及接受咨询。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当在本行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持有本行股票及变动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本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本行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行处理或解决该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其范围。 第三十条 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股权激励计划而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须遵循本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约束和通知的义务,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其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交所、联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附件: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流程图 2.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前的书面通知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变动后的书面报告 附件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流程图 一、董监高买卖本行股份(不含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行股份)流程图: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拟买卖本行股份
5个交易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