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000987):2024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越秀资本 证券代码:000987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 摘要 二零二四年十月 声 明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中有关本计划的资金额度、持 股规模等属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 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核 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系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 2、参与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61人, 其中参与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4人。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参与人员的具体范围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的核心员工,同时满足岗位职级在高级经理级及以上 且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任职时间不低于 1年的要求。最 终参与人员人数、名单及份额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 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3、假定以公司董事会决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 价6.91元/股作为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全部股票平均买入价格 测算,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对应股票总数约为 224.67万股, 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0.04%。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核心人员 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任一持有人所持的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持有的 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 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股份。本计划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等对于公司及个人持股总数的要求。如未来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计划应保证满足新的要求。 4、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 资金总额不超过 1,552.45万元。公司未向参与员工提供垫资、 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并且本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5、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 6、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公司以持 股计划名义设置专用的银行账户与证券账户,购买和持有公 司 A股股票。 7、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当期标的股票的 锁定期+6个月”。其中,锁定期为 12个月,自公司发布本 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购买公告之日起计算;6个月为标的股票 解锁后的归属期间,如提前完成归属及持股计划销户,则存 续期提前届满。 8、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通过持 有人会议选举产生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本核 心人员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进 行日常管理,切实维护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9、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 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等规定执 行,参与对象因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 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10、公司负责拟定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对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进行审 议并通过后,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本核心人 员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1、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声 明 .............................................................................................. 2 风险提示 ............................................................................................ 3 特别提示 ............................................................................................ 4 目 录 .............................................................................................. 7 释 义 .............................................................................................. 8 第一章 目的与原则 ..................................................................... 10 第二章 参与对象.......................................................................... 11 第三章 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持股规模 ................................. 13 第四章 存续期、锁定期及归属 ................................................. 15 第五章 管理模式.......................................................................... 17 第六章 公司融资时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18 第七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 18 第八章 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 20 第九章 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22 第十章 实施程序.......................................................................... 24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 25 第十二章 附 则.......................................................................... 26 释 义 本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章 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 划,旨在达到如下目的: (一)推动实现金融业务战略新格局。调动内部积极性和 能动性,匹配公司业务转型与业绩提升,为实现做稳做强做大 金融的战略目标助能助力。 (二)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股东与员 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 束机制。 (三)完善核心人才梯队的搭建。增强内部核心人员的凝 聚力和能动性,为公司及各下属企业储备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 队。 第二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坚持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持有人个人利益相协调,并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的实施信息披露。 (二)公开公平原则 本计划在设计、审议与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广泛听取内外部意见和建议。 (三)自愿参与原则 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得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 (四)风险自担原则 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公司其他投资者权益 平等。 第二章 参与对象 第三条 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 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关键人员,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员工, 具体要求如下: (一)同时在本公司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 职; (二)岗位职级为高级经理级及以上,若公司职级体系调 整则按照职级调整情况调整至相应职级及以上; (三)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连续累计任职时间不低于 1年。 特殊情况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与对象 (一)最近三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 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 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五)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能成为本计 划参与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持有人名单及分配情况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参与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552.45万 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元,份数上限为 1,552.45万份。
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三章 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持股规模 第六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参与对象的合法薪酬, 公司未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并且本计 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第七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购买价格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本公司 A股 股票,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 股票的,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后六个月内完成购买, 购买价格为市场价格。 第八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持股规模 因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本核心人员 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上限 1,552.45万元,假定以公司董事会决议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 6.91元/股作为本核心人员持股计 划全部股票平均买入价格测算,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对应股票 总数约为 224.67万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0.04%。具体成 交数量以交易时实际数量为准。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核心人员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 一持有人所持的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 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 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四章 存续期、锁定期及归属 第九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当期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6个月”。其中,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发布本计划完成标 的股票购买公告之日起计算;6个月为标的股票解锁后的归属 期间。如提前完成归属及持股计划销户,则存续期提前届满。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归属操作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核 心人员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资金权益无法在存续期届 满前全部归属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个月,自公司发布本计 划完成标的股票购买公告之日起计算。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持 有的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 衍生取得的股份,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第十一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计划应保证满足 新的要求。 第十二条 股票的购买、锁定及归属 (一)购买:公司以持股计划名义设置专用证券账户,将 相应购股资金转入资金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 (二)锁定: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设立 12 个月的锁定期,自公司发布本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购买公告之日 起计算,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或归属。 (三)归属: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 届满前,将根据归属条件确定可归属股票额度,经持有人确认 后,将本计划持有的全部股票及资金权益(如有)归属至持有 人。归属可分批操作。 第十三条 股票的归属条件 持有人不涉及相关风险事项的责任认定,方可实现股票的 正常归属。若涉及风险事项,持有人的扣罚安排按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及风险问责决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自行管理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 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 责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 以及管理规则管理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核心人员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 利益冲突。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核心人员持 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出席权、表决权、提案权,享有 除此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 资产收益权)。 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 大会通过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终止之 日止。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 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 施期限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 事会按照新的规范性要求对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实施中所需的其 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 外。 第六章 公司融资时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时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增发、配股、可转 债等方式再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 解决方案,并提交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须经出 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 第七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2、按照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 行处置;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核心人员持股计 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协助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 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核心人员 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3、对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 询; 4、法律、行政法规或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自行承担与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 盈亏; 2、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 的权益进行分配; 3、遵守《2024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法律、行政法规或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九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资产。 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 得将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财产。因核心人员持股计划 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核心人员 持股计划资产。 第二十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股票归属至持有人之前,全体 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核心人员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享 有的除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 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 (二)在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 的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份额(除非已归属至持有人个人名下) 不得转让或用于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核心人员持股计划 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时,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 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票的锁定期与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核心人员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按照持有人所持已归属的份 额比例,于锁定期满、存续期届满前向持有人分配; (六)在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存续期届满前, 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规定,将标的股票及资 金权益全部划转至持有人个人账户后,该持有人退出本计划; (七)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本核心人员持 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九章 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 变更方案由管理委员会拟定,须经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终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终止实施本计划: (一)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资金权益已全部归属且核心人员持股计划 销户,则存续期提前届满,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同步终止; (二)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未有效延期的,以 及延长期届满的,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 止本计划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归属 管理委员会应在存续期届满前,或董事会决议提前终止后 6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所持本计划的 份额进行股票及现金权益的归属。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职务变更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或轮岗、借调至公司下属公司任职,其参 与的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二)解雇或辞职 持有人发生擅自离职、主动辞职、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 系、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辞退、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股票归属。 (三)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四)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所获授本核 心人员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五)死亡 持有人死亡的,其所获授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 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具备参与本核 心人员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六)其他 其他未列明情况的权益处置,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合法合规, 不损害持有人、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 若因涉及问责扣罚等导致无未来归属对象的股票及现金资 产,其中应于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二级市场减持变 现后将资金(含孳息)归还公司,现金资产(含孳息)直接归 还公司。 第十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遵循以下实施程序: (一)公司拟订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研 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就制定或者变更本核心人员 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 联董事应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三)监事会就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进行审核监督 并发表意见; (四)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 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对本计划 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七)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召开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产 生管理委员会,明确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授权事项; (八)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个月内 完成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购买; (九)在完成标的股票购买后的 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 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相关主管机构规定需要履行 的其他程序。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进行披露,公司为本核心人员持 股计划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施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 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核心人员 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参与对象 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除拟参加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外,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关系。截至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披露日,公司无尚在存续 期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 会。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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