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资源(000603):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23:35:32 中财网
原标题:盛达资源: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林矿业”)47%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前公司已取得鸿林矿业53%股权,鸿林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后公司将持有鸿林矿业10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鸿林矿业47%股权,本次交易不直接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尚需履行程序已在《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取得审批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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