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00227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23:51:25 中财网
原标题:川润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川润股份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2号),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0,166,300股,发行价格为 5.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5,848,13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787,735.8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1,060,394.1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4]京会兴验字第 0002000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液压”,募投项目“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募投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在不影响各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调整前 
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化及 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20,972.72 
补充流动资金8,000.00 
28,972.72  
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产经营需要,基于公司中长 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 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 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 项目实施地点。除此以外,项 化,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 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投项目“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 液压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 新增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增 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新增前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
川润液压四川省成都市川润液压
  欧盛液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川润欧盛液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宇龙
注册资本:2,58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通轴高压柱塞泵、液压阀、液压系统设备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润滑油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启东市汇龙镇凯旋路 298号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金额、实施内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和经营发展战略。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 10月 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欧盛液压为募投项目“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增加江苏省启东市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和经营发展战略,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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