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001376):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00:11:46 中财网
原标题:百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4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能源”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68,900,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45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02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09万股,于2023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414,81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60,900,000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14,8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6,0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公司未发生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有:北京赛英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英特)、苏州金海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乾霨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石河子市乾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霨投资)、北京中关村协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关村中诺协同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诺协同投资)、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隆华汇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华汇投资)、赵柏元等共计275名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 情况
赖步连 3 、周璇股份限售承诺1、在百通能源A股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百通能源的股份,也不由百 通能源回购上述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 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监事或者 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 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 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能源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源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正在 履行
3 张栋; 刘木 良;张 平生股份限售承诺1、在百通能源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百通能源的股份,也不由百通能 源回购上述股份;百通能源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百通能源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百通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 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将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 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4、如本人未 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人所持百通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况下 再次被锁定6个月。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正在 履行
  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 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能源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源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诺协 同投 资;樊 秀华; 付迎; 刘福 华;卢 跃华; 鲁燕; 隆华汇 投资; 乾霨投 资;曾 英;郑 肖萍; 1 顾学东股份限售承诺1、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前述锁定期届 满之日距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计算不足12个月的,则自本次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 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3、本企 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未 来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 调整。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 司股份的,则本企业/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能源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源的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5、若 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 业/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6、本企 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在 履行
其他股 东股份限售承诺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要求,其在本次发行前 持有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正在 履行
赖步连 3 ;周璇股份减持承诺1、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所持百通能源A股股票 的,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 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百通能源A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百通能 源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正在 履行
3 张栋; 刘木 良;张 平生股份减持承诺1、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所持百通能源A股股票 的,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 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百通能源A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减持价格不低于百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 间百通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人承诺不减持百通能源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正在 履行
中诺协 同投 资;樊 秀华; 付迎; 刘福 华;卢 跃华; 鲁燕;股份减持承诺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 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的相关规定。正在 履行
隆华汇 投资; 乾霨投 资;曾 英;郑 肖萍; 2 顾学东   
刘木 良;张 3 栋;张 平生; 赵永华稳定股价承诺1、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于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个交易日后,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高级管 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 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 年度内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高级管 理人员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5%。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高 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 2、(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 任。(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3)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 因,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4)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 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高级管理人员 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正在 履行
赖步连 3 ;刘木 良;张 平生; 周璇; 3 张栋其他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百通能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 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百通能源 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并直接支 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3)不正在 履行
  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4)暂不领取公司 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 求离职。(6)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7)如果因本 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百通能源所 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百通能源指 定账户。(8)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 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刘木 良;张 平生; 3 张栋;其他承诺(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募集的资金不用于向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收购资产。(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①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③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④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 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⑤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 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⑥本人将严格履 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 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 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补偿责任。⑦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正在 履行
中诺协 同投 资;樊 秀华; 付迎; 顾学 东;刘 福华; 卢跃 华;鲁 燕;隆 华汇投 资;乾 霨投 资;曾 英;郑其他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企业/本人 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 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包括 但不限于规范执行关联交易的承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百通能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 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百通能源 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并 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4)暂不领 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本企业/本人的部分。(5)如果因本企业/ 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百通能源正在 履行
肖萍 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百通能源指 定账户。(6)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 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企业 /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监事赖 3 步连、 周璇、 及高级 管理人 员张栋 3 、刘木 良、张 平生关于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1、百通能源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愿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2、若百通能源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投资人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并承 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 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3、若百通能源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证 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 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4、本 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5、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 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薪酬、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 务为止。正在 履行
注 1:顾学东仅就其于 2021年 8月 12日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股份作出上述承诺,其所持的公司其他股份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要求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注2:顾学东仅就其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股份作出上述承诺。

注3:赖步连已于2023年12月18日离职;张栋已于2023年9月8日离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68,900,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45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75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备注
1北京赛英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15,000,00015,000,000 
2苏州金海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 市乾霨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曾用名石河子市乾霨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13,500,00013,500,000 
3赵柏元10,243,70510,243,705 
4南昌金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50,00010,050,000 
5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芜湖隆华汇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8,310,0008,310,000 
6赵永华1,761,0981,761,098注1
7刘木良1,650,0001,650,000注1
8张平生645,000645,000注1
9周璇30,00030,000注1
10张栋951,000951,000注2
11其余265名股东106,759,510106,759,510 
合 计168,900,313168,900,313注3 
注1:股东赵永华、刘木良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东张平生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股东周璇现任公司监事,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股东张栋曾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23年9月8日离职,属于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比例 (%)
一、有限售414,810,00090%-168,900,313245,909,68753.35%
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 条件股份46,090,00010%+168,900,313214,990,31346.65%
三、总股本460,900,000100%0460,900,000100%
备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中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6、鉴于赖步连先生对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作出限售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百通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百通能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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