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002060):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0月30日重新制定)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00:15:58 中财网
原标题: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0月30日重新制定)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
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
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
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
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
批手续。

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
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和使用时间。

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
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核实、总经理审核、董事长
签批,项目实施单位执行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
组织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
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
的影响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
的,应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
要性,并且公司应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
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
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
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
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
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对
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转让
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
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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