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002060):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10月30日重新制定)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00:15:59 中财网
原标题: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10月30日重新制定)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障债券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指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申报并以公开、非
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存储、使用和管
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发行公司债券设立的专项账
户(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的产生方
式应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简称“监管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受托管理人可以到监管人处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三)公司、监管人、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均在专项账户内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债券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履
行法定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使用审
批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用于注册批复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
途,主要范围包括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对子公司及参
股企业增资、项目资本金出资、项目建设等,不得用于禁止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若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用
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不影响偿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在履行
完相关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后,可将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临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必要
的变更程序和披露义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仍需满足相关监
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受托管理人按监管部门相
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
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可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监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违反本办法及
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广
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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